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10-12
各县(市)及盐都地税局,市局纳服中心、各分局: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于2008年12月2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核定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函》(苏价费函[2008]168号),对部分省印发票的工本费价格进行了明确。根据省局最新文件要求,并考虑到发票库存管理情况,市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精神,对部分发票工本费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机关要严格按照《盐城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价目表》(见附件)的要求收取发票工本费,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二、 本次发票价格调整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各级机关凡在2009年10月1日前印制入库的发票,仍按原价格销售;凡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印制入库的发票,按新价格销售。各县(市)局和盐都地税局,市局纳服中心从市局领购入库的发票,按大集中系统中标注的价格进行销售。
三、 各办税服务厅要及时公布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并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 文件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盐城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价目表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价目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发票种类/名称 | 发票类型 | 规格(mm) | 单位 | 基本联次 | 每本份数 | 工本费标准 | ||||
一 | 交通运输业 | ||||||||||
1 |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 机打平式 | 241×153 | 份 | 4 | 0.65 | |||||
二 | 金融保险业 | ||||||||||
2 | 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 | 机打平式 | 190×127 | 份 | 2 | 0.24 | |||||
3 | 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 | 机打平式 | 190×127 | 份 | 1 | 0.13 | |||||
4 | 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 | 机打卷式 | 76×177 | 卷 | 1 | 100 | 9.00 | ||||
5 | 保险业专用发票(财险) | 机打平式 | 241×152 | 份 | 4 | 0.70 | |||||
6 | 江苏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 | 机打平式 | 190×127 | 份 | 4 | 0.52 | |||||
三 | 邮电通信业 | ||||||||||
7 | 江苏省邮电通信业通用发票 | 机打平式 | 190×93 | 份 | 3 | 0.35 | |||||
8 | 江苏省邮电通信业通用发票 | 机打平式 | 190×93 | 份 | 1 | 0.12 | |||||
9 | 江苏省邮电通信业通用发票 | 手填式 | 190×105 | 本 | 3 | 25 | 9.00 | ||||
10 | 江苏省邮电通信业(报刊费)专用发票 | 机打平式 | 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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