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讲义(5)
210-第 十 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四、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二)陪审制度
(三)回避制度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
一、主管与管辖
(二)管辖
3.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可以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二、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概述
4.当事人的更换和追加、诉讼权利的承担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更换成符合条件的
当事人。
当事人的追加,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应当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由
人民法院通知其加入诉讼。当事人的追加既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
申请追加。
诉讼权利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外的人,由其承担该诉讼的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三)诉讼代表人
(四)第三人
第三人依其独立请求权状况,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民事诉讼证据
(三)举证责任
3.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无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对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节 审判程序
(三)审理过程中的几种情况及处理
1.撤诉
2.缺席判决
3.延期审理
4.诉讼中止及诉讼终结
三、第二审程序
(二)上诉的提起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301-第 一 章 刑 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基于保护主义原则,规定了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三)罪刑相当原则
第二节 犯罪及其构成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1.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刑法》规定,不满l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实施的是法定的8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二是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期间,实施了法定的8种犯罪,并在未满l4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特定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一是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排除死刑的适用,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允许判处死缓。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和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年龄、精神状态、醉酒以及生理疾病等。《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一般成员实施的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任何关系的犯罪,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仅仅为单位个别或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也不是单位犯罪。
(二)犯罪客体
(三)犯罪客观方面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
第三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
二、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注意:中止犯与预备犯、未遂犯的区别
第四节 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一)主犯
(二)从犯
(三)胁从犯
(四)教唆犯
四种犯罪人应当如何处罚(掌握)
第五节 罪 数
一、罪数概述
(二)罪数类型
1.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
(2)法定的一罪
(3)处断的一罪
2.数罪的类型
(1)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2)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3)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二、实质的一罪
(一)想象竞合犯
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这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
(二)结果加重犯
(三)继续犯(特征)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第六节 刑罚概述
二、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二)附加刑
2.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4种情况
(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属于财产刑,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情节严重的犯罪。
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一是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七节 刑罚的适用
二、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
(一)累犯
1.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
2.特别累犯。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情况。
根据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自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立功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重大立功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对立功的处理原则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数罪并罚
2.数罪并罚的原则
(1)并科原则
(2)吸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4)折中原则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数罪并罚采取折中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原
则和吸收原则为辅。具体表现为:
第一,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罚,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
第二,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的最重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l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第三,对数罪宣告的刑罚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附加刑与主刑采取并科原则。
3.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按照上述折中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实行“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实行“先减后并”
三、减刑与假释(概念、条件)
(一)减刑(重点)
1.对象条件
2.实质条件
3.限度与时间条件
4.程序条件
第八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了解)
第九节 偷税罪(了解)
三、偷税罪的量刑(重点)
第十节 抗税罪
三、抗税罪的量刑
第十一节 逃避追缴欠税款罪
三、逃避追缴欠税款罪的量刑
第十二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
第十三节 其他涉税犯罪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行为方式有为他人虚开、 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依据有关规定,只有税务机关才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只收工本费。纳税人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自己使用;没有使用或剩余的,应如数交回或以旧换新,不能出售。出售的专用发票,必须是真发票,而不能是假发票,否则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的专用发票,必须是空白发票,如果出售的是填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非法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行为。
五、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的行为
七、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
302-第 二 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九)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二节 刑事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重点)
(一)被害人
(二)自诉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除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还享有11种诉讼权利: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非重点)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辩护人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
一、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二)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法定回避情形
(三)回避的程序
二、辩护和代理
(一)辩护
2.辩护的种类
3.辩护人的范围
4.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三、强制措施(重点)
(一)拘传
(二)取保候审
(三)监视居住
(四)拘留
(五)逮捕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管辖
二、审判管辖
(二)地域管辖(重点)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第五节 证 据
三、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
四、证明
第六节 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一、立案
(三)立案程序
(四)立案监督
二、侦查
侦查,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一)侦查措施(7个)
三、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将犯罪嫌疑人依法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第七节 刑事诉讼程序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三)第一审程序的意义(了解)
(四)第一审程序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延期审理
2.中止审理
3.一审期限
三、审判监督程序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四)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四、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主要有:(1)适用的对象不同。裁定主要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2)适用的阶段不同。裁定可以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判决的适用则只限于经过审判后作出实体结论的阶段。(3)表现形式不同。裁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裁定作出后计人笔录,其效力与书面裁定相同,判决则一律用书面形式。(4)使用的次数不同。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裁定,而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5)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l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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